對稱配光型(非對稱配光型)燈具:
具有對稱(非對稱)光強分布的燈具。對稱性由相對一個軸或一個平面確定。
直接型燈具:
能向燈具下部發射90%~100%直接光通量的燈具。
半直接型燈具:
能向燈具下部發射60%-90%直接光通量的燈具。
漫射型燈具:
能向燈具下部發射40%~60%光通量的燈具。
半間接型燈具:
能向燈具下部發射10%~40%直接光通量的燈具。
間接型燈具:
能向燈具下部發射10%以下的直接光通量的燈具。
廣照型燈具:
使池在比較大的立體角內分布的燈具。
中照型燈具:
使光在中等立體角內分布的燈具。
深照型燈具:
使光在較小立體角內分布的燈具。
普通燈具:
無特殊的防塵或防潮等要求的燈具。
防護型燈具:
有專門防護構造外殼、以防止塵埃、水氣和水進入燈罩內的燈具。表示防護等級的代號通常由特征字母IP和兩個特征數字組成。
防塵燈具:
不能完全防止灰塵進入,但進入量不妨礙設備正常使用的燈具。
塵密型燈具:
無塵埃進入的燈具。
防水燈具:
在構造上具有防止水浸入功能的燈具。如防滴水、防濺水、防噴水、防雨水等。
水密型燈具:
一定條件下能防止水進入的燈具。
水下燈具:
一定壓力下能在水中長期使用的燈具。
防爆燈具:
用于爆炸危險場所,具有符合防爆使用規則的防爆外罩的燈具。
隔爆型燈具:
能承受燈具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,并能阻止內部的爆炸向燈具外罩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的燈具。
增安型燈具:
在正常運行條件下,不能產生火花或可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的燈具結構上,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度,以避免在正常條件下或認可的不正常的條件出現上述現象的燈具。
可調試燈具:
利用適當裝置使燈具的主要部件可轉動或移動的燈具。
可移動燈具:
在接上電源后,可輕易地由一處稱至另一處的燈具。
懸吊式燈具:
用吊繩、吊鏈、吊管等懸吊在頂棚上或墻支架上的燈具。
升降懸吊式燈具:
利用滑輪、平衡錘等可以調節吊高的懸吊式燈具。
嵌入式燈具:
安全或部分地嵌入安裝表面內的燈具。
吸頂燈具:
直接安裝在頂棚表面上的燈具。
下射式燈具:
通常暗裝在頂棚內使光集中于小光束角內的燈具。
壁燈:
直接固定在墻上或柱子上的燈具。
落地燈:
裝在高支柱上并立于地面上的可移式燈具。
臺燈:
放在桌子上或其它連接電源的便攜式燈具。
手提燈:
帶手柄的并用軟線連接電源的便攜式燈具。
投光燈:
利用反射器和折射器在限定的立體角內獲得高光強的燈具。
探照燈:
通常具有直徑大于0.2m的出光口并產生近似平行光束的高光強投光燈。
泛光燈:
光束發散角(光束寬度)大于10°的投光燈,通常可轉動并指向任意方向。
聚光燈、射燈:
通常具有直徑小于0.2m的出光口并形成一般不大于0.34rad(20°)發散角的集中光束的投光燈。
應急燈:
應急照明用的燈具的總稱。
疏散標志燈:
燈罩上有疏散標志的應急照明燈具,包括出口標志燈或指向標志燈。
出口標志燈:
直接裝在出口上方或附近指示出位置的標志燈。
指向標志燈:
裝在疏散通道上指出口方向的標志燈。
道路照明燈具:
常規道路照明所采用的燈具。按其配光分成截光型、半截光型和非截光型燈具。
截光型燈具:
最大光強方向在0°~65°,其90°和80°角度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10cd / 1000lm和30cd / 1000lm的燈具。
半截光型燈具:
最大光強方向在0°~75°,其90°和80°角度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 / 100lm和100cd / 1000lm的燈具。
非截光型燈具:
其在9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為1000cd的燈具。